济南药学会章程
时间: 2019-01-08 11:07来源:济南药学会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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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济南药学会为本会名称。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济南药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市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济南市药学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构建医药领域产、学、研相结合平台;探索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的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的要求,团结和组织市内外广大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市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提高,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为我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服务,为会员和全市药学工作者服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现十九大提出的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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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会领导关系: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济南高新区港兴三路北段一号楼B座1813号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药学科学技术学术交流,发展同其他药学相关团体、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
二、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对药学事业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技术中的重大决策进行技术咨询,积极组织参与把学术成就、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各项活动,接受委托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普及推广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科技成果,传播先进科研、生产技术、经营和管理经验,促进医药经济发展;
四、向党和政府反映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发现人才,举荐人才,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学会优秀工作人员,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
五、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药学事业发展及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事项,组织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省、市与药学有关的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活动,开展医药科研成果中介服务、信息发布,组织医药产品展览、推荐及宣传活动;
六、积极开展各种与药学事业发展相关的培训和研讨活动,不断提高药学工作者科学技术水平;
七、依法兴办符合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
八、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各类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参加本会,
(三)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
(四)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
四、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监事。组成理事会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七、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60人,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在药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遇有特殊情况,理事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提交下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会编制人员及退休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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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兼职)出纳、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专兼职,有条件的应聘用专职财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2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